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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5〕48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工作要求,进一步激发消费需求、释放消费潜力,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决定联合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目标与支持范围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支持试点城市结合本地消费市场实际和工作基础,探索开展有奖发票活动。通过活动进一步提升消费者参与热情,激发零售、餐饮、住宿、文化艺术、娱乐、旅游、体育、居民服务业等重点领域消费潜力,为巩固经济稳中向好发展势头提供有力支撑。

(二)支持范围

试点城市申报范围为地市级及以上城市(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省、自治区省会或首府城市,以及地级市、州、盟)。本次试点计划支持约 50 个城市,名额分配重点向人口基数大、消费带动作用强、发展潜力好的城市倾斜,同时兼顾区域间政策平衡。政策实施周期为 6 个月。二、支持方向
试点城市需针对个人消费者以本人名义,向零售、餐饮、住宿、文化艺术、娱乐、旅游、体育、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经营主体购买商品或服务所取得的、票面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发票,统一组织开展抽奖活动。
试点城市可自主确定中奖发票的最低票面额度(不低于 100 元)、中奖比例及奖项设置,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其中,单张发票奖项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800 元。

三、工作程序

(一)地方组织申报

各省级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全面摸底排查,重点指导工作基础扎实、积极性高的城市申报试点。申报城市需立足自身实际,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系统梳理本地相关工作基础,全面分析提振消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短板,明确工作目标、组织实施方式及保障机制。
申报材料需做到行文简洁、逻辑清晰、数据详实、支撑充分,严禁印制豪华装帧材料。各地不得委托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署名或不署名)参与实施方案编制等申报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已通过竞争性评审入围的,取消入围资格;已获得资金支持的,全额收回补助资金。

(二)评审确定试点

省级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需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本省份试点城市推荐名单。名额分配规则如下:
各省(自治区)可推荐 1 个城市参与试点;
居民消费支出排名前 12 位的省(自治区),可额外推荐 1 个城市;
居民消费支出排名前 3 位的省(自治区),可额外推荐 2 个城市;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单独申报,不占用所在省份推荐名额。
各省级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于2026 年 1 月 9 日前,将加盖公章的试点城市推荐名单及实施方案(纸质版与电子版,电子版为 PDF 格式并刻录光盘)上报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逾期未报或未按程序要求报送的,视同自动放弃。
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组织专家,围绕政策目标契合度、抽奖规则合理性、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资金安全保障措施、宣传推广方案及舆情监控举措等维度,对实施方案成熟度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工作实行 “成熟一个、实施一个” 原则;对不符合条件的方案,退回相关省份补充完善。相关省份应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实施方案,并于5 个工作日内按程序重新上报。若修改后仍不符合条件,将相应核减该省份本次试点名额。
实施方案是后续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批。

(三)下达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按档次安排奖补资金,具体标准为:
超大特大城市:不超过 3 亿元;
大城市:不超过 2 亿元;
其他城市:不超过 1 亿元。
补助资金将于实施方案评审通过后,按程序一次性拨付至试点城市。

(四)做好绩效评价

试点期满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试点城市开展绩效自评,形成书面自评意见,并于2026 年 8 月底前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联合组织开展整体绩效评价,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地方限期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健全绩效指标体系,指导督促试点城市制定试点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落实既定任务,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需将有奖发票试点纳入本地提振消费重点工作任务,完善部门协同、责任分工等工作推进机制,加强跟踪调度,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时间表、路线图统筹推进,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资金监管

试点城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统筹组织发票抽奖、奖金兑付工作,并按照统一要求与全国有奖发票数据监测平台实现对接;税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发票信息共享与核验工作。
试点城市需充分运用技术手段,确保消费行为真实、财政资金安全、政策落地见效。补助资金仅限兑付消费者奖金,严禁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

(三)落实监督管理

试点工作需严格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安全原则:严格保障发票电子数据信息安全、数据加密传输安全及资金兑付安全;
公平原则:确保抽奖规则符合公平性要求,开奖数据随机产生、全程可追溯;
公开原则: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开奖过程及结果,保证结果透明,依法依规接受社会监督;
便捷原则:借助信息化手段,为消费者参与试点活动提供便捷渠道。
试点城市要加强对试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严防徇私舞弊、人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做好宣传推广

各省级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试点城市,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开展政策宣传,进一步激发消费者参与热情,为活动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请各单位于2026 年 8 月底前,将试点工作总结、典型经验做法报送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4524商务部消费促进司 010-85093057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010-61989832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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