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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消息,《欠税公告办法》已于2025年11月11日经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予以公布,并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欠税公告办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纳税人自觉履行缴纳欠税义务,有效防止新的欠税情况发生,确保国家税款能够及时足额入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欠税定义及范围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仍未缴纳的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具体涵盖以下几种情形:

  1.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完成税款缴纳;
  2. 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后,纳税人仍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
  3. 税务检查已明确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但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
  4. 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
  5. 纳税人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同时,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将一并予以公告。税务机关需对本条规定的欠税及税款滞纳金数额及时进行核实。

第三条:公告机关界定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是指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

第四条:公告渠道与频次

公告机关应每月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公告机关还可选择在电子税务局、办税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

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欠税情况,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有权对部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予以曝光。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需在其官方网站提供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服务,方便公众查询。

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

欠税公告内容根据不同纳税主体有所区分:

  1. 企业或单位欠税

    :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以及公告机关等信息;
  2. 个体工商户欠税

    :公告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纳税人识别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以及公告机关等信息;
  3.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

    :公告其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以及公告机关等信息。

第六条:公告前确认与异议处理

公告机关在公告前,应将拟公告内容推送至纳税人进行确认,纳税人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若纳税人认为拟公告内容存在信息录入、计算错误等问题,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告机关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告机关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需对欠税公告内容与税务信息系统载明的数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给纳税人。若异议成立,公告机关应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确认、逾期未确认或者异议处理完成后,公告机关将按规定进行公告。

第七条:公告批准与不公告情形

欠税公告需经公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向社会公告。但在以下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不进行欠税公告:

  1. 处于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2. 企业已宣告破产、解散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其税款、税款滞纳金;
  3. 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未获清偿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若欠税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等其他不宜公告的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不予公告。

第八条:公告内容更新与异议处理

若纳税人已缴清公告所列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因登记信息变更等原因导致欠税公告内容发生变化,公告机关应在次月发布欠税公告时更新相关内容。欠税公告发布后,若纳税人认为欠税公告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欠税公告程序存在违法情况,可以书面向公告机关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告机关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需对欠税数据来源、公告流程等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给纳税人。若异议成立,公告机关应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第九条:公告范围限制与保密义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时,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严格保密。

第十条:欠税管理与部门责任

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欠税管理工作。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进行公告外,还应依法进行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税款滞纳金,直至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手段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工作。公告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同时,税务机关应将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相结合,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

若公告机关应公告而未公告,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处分。

第十二条:资料保存

与欠税公告相关的资料应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进行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参照执行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同时废止。

关于《欠税公告办法》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提升欠税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制定了《欠税公告办法》,现对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推动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办法》与当前税收征管实践的不适应之处日益凸显。为深入推进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进一步提升欠税管理工作水平,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总局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修改的主要考虑

  1. 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

    重点明确欠税公告的流程、审批权限以及责任主体,细化公告内容的各项要素,进一步规范公告程序和内容,确保公告行为有法可依、程序正当、内容准确无误。
  2. 进一步发挥欠税公告作用

    统一公告渠道,优化公告时效,确保欠税信息能够按月及时更新。同时,将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相结合,增强税法遵从的刚性约束力。
  3. 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

    秉持为民便民的理念,增加纳税人的救济渠道。若纳税人提出的异议成立,公告机关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公告内容,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欠税公告办法》共14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 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

    在立法目的中明确增加“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相关内容;增加公告前推送纳税人确认及异议处理流程,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公告机关也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核实,若异议成立,应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2. 调整公告范围

    明确规定“欠缴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应当纳入公告范围。
  3. 统一公告机关

    将原来由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状态、欠税金额大小等分层级进行公告的方式,修改为由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统一进行公告。
  4. 统一公告频次

    将公告频次统一规定为按月公告,确保欠税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公开。
  5. 统一公告渠道

    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欠税信息,规定公告机关应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还可通过其他渠道另行公告。此外,新增各省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提供其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服务。
  6. 规范公告内容

    提升公告内容的完整性,便于社会公众更加清晰全面地了解公告信息,在公告中增加“欠税所属期”“欠缴日期”等内容。
  7. 优化不公告范围

    与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相衔接,优化可不公告情形,将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税款滞纳金,以及依照法院裁定未获清偿的税款、税款滞纳金纳入可不公告的范围。
  8. 建立及时更新机制

    若纳税人已缴清公告所列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因登记信息变更等原因导致欠税公告内容发生变化,公告机关应在次月发布欠税公告时更新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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