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消息,《欠税公告办法》已于2025年11月11日经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予以公布,并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纳税人自觉履行缴纳欠税义务,有效防止新的欠税情况发生,确保国家税款能够及时足额入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仍未缴纳的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具体涵盖以下几种情形:
同时,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将一并予以公告。税务机关需对本条规定的欠税及税款滞纳金数额及时进行核实。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是指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
公告机关应每月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公告机关还可选择在电子税务局、办税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
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欠税情况,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有权对部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予以曝光。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需在其官方网站提供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服务,方便公众查询。
欠税公告内容根据不同纳税主体有所区分:
企业或单位欠税
个体工商户欠税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
公告机关在公告前,应将拟公告内容推送至纳税人进行确认,纳税人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若纳税人认为拟公告内容存在信息录入、计算错误等问题,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告机关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告机关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需对欠税公告内容与税务信息系统载明的数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给纳税人。若异议成立,公告机关应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确认、逾期未确认或者异议处理完成后,公告机关将按规定进行公告。
欠税公告需经公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向社会公告。但在以下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不进行欠税公告:
若欠税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等其他不宜公告的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不予公告。
若纳税人已缴清公告所列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因登记信息变更等原因导致欠税公告内容发生变化,公告机关应在次月发布欠税公告时更新相关内容。欠税公告发布后,若纳税人认为欠税公告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欠税公告程序存在违法情况,可以书面向公告机关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告机关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需对欠税数据来源、公告流程等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给纳税人。若异议成立,公告机关应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时,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严格保密。
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欠税管理工作。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进行公告外,还应依法进行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税款滞纳金,直至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手段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工作。公告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同时,税务机关应将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相结合,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若公告机关应公告而未公告,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处分。
与欠税公告相关的资料应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进行妥善保存。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同时废止。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提升欠税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制定了《欠税公告办法》,现对该办法解读如下: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推动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办法》与当前税收征管实践的不适应之处日益凸显。为深入推进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进一步提升欠税管理工作水平,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总局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
进一步发挥欠税公告作用
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
《欠税公告办法》共14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
调整公告范围
统一公告机关
统一公告频次
统一公告渠道
规范公告内容
优化不公告范围
建立及时更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