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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于5月2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是第一步专门针对民营经济的法律,是对民营经济相关法律规定的集大成者,可见国家层面对于保护和壮大民营经济的决心。民营积极主体是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也是为了实现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配套措施之一。当然,无论是法律还是法规,执行到位、落实到位最为重要。本文主要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主要亮点进行摘要和点评,详细内容如下:

1、对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意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等都可以平等进入。只有国家级别才能发布负面清单,而且是全国统一标准,但是上海自贸区等也会有自己的负面清单,毕竟是自贸区,有自己的特殊性,实验成功了才全国推广。目前发改委分别在2020、2021、2022、2025年发布了负面清单。可见早些年清单的发布和变更过于频繁,可能导致市场主体无所适从,应尽量保证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第十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2、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应通过涉及民营经济的公平审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举报投诉受理主体。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都不得违法限制民营经济。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

3、市场一有风吹草动,民营经济主体就容易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抽贷、断贷款,俗称后妈养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应针对性的提高对民营经济主体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内部建立尽职免责机制。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信贷政策的激励约束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

4、要支持多种的融资担保方式,比如知识产权等,支持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合作。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

5、国家各类科研机构、高校等建立了各种大型科研装置、科研设施,加大对民营经济主体开发使用,可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使用效率,有利于科研创新。第二十八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合作机制,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6、民营经济体内的腐败可能不逊于某些部门,其中可以向政府等部门借鉴内部审计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第三十九条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守法合规的文化氛围。

7、政策的不稳定、朝令夕改,是民营经济主体最为惧怕的情形之一,强调涉及经营主体的法律法规不溯及既往,十分必要。第四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8、企业法人如果要变更为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需要清算注销,非法人企业,比如个体工商户可变更为法人企业。第四十八条登记机关应当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服务,降低市场进入和退出成本。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依法转型为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指引和便利。

9、市场监管、税务、消防等频繁检查让某些企业苦不堪言,如果能将多个检查事项合并或者联合,将极大的减少企业的负担。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

10、民事主体失信修复制度,跟刑事领域中的轻罪封存制度,是近两年法律领域的热点之一,国家既要打击犯罪和失信行为,也要考虑到如何更好的促进社会活力。第五十四条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11、网络水军正在呈现组织化、矩阵化,不良网络公司收钱办事,专业以黑稿诋毁,对部分企业的名誉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网络环境也乌烟瘴气,应着重打击。第五十九条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民事纠纷增多,执行中超标、超期等财产保全措施,使民营经济主体经营受损,应保证合法合规。第六十二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13、现实中于以行政手段或刑事手段敢于民事经济活动的行为屡见不鲜,如何禁止,有哪些明确的单独的申诉通道应明确,不然维权太难,希望渺茫。第六十三条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14、异地执法,远洋捕捞,如何禁止,需要国家层面尽快出台详细的可操作的,可申诉的法律法规和渠道。否则可能也只是停留在口号层面。第六十四条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15、再次强调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不得以人员变更、内部流程、决算审计、背靠背条款等延迟支付中小企业等民营经济组织的账款。第六十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16、个体工商户、非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营利法人都属于民营经济组织。第七十七条本法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前述组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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